陕西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地产开发

房地产的五证二书是指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Tags: 房地产的五证二书是指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王继平律师,陕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地产的五证二书是指什么

购房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很重要的事情,而此时也需要小心注意,才能避免落入对方的陷阱之中损害到自身利益。此时购房者先对开发商的五证二书作出审查,确定开发商的销售资格之后,才可以稍微放心的进行购买。那房地产中的五证二书是指什么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地产的五证二书是指什么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住宅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说明书》中。

作为购房者,只要在购房过程中加倍的小心注意,那么才能降低风险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其中对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进行审查,也就是显得很重要了。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全部的证书,则此时可能开发商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最好不要从这样的开发商手里购买商品房。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二、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总而言之,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在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政府部门一般情况下也会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终止。土地灭失的这种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非常的少见的,因为这种情形仅适用于地震,海啸等这些无法改变的自然原因。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