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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峰、代理检察员冯耀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5日6时许,在昌乐县宝城街道鲁中瓜菜市场,被告人周某因为争收辣椒的原因与周某丁发生争执,后用拳将周某丁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丁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证人周某乙、冀某、周某丙的证言、昌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昌乐县人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调解协议书、赔偿收到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坦白认罪,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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