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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粮食所所长挪用公款后自首被判缓行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广西贵港某乡镇粮食所所长谭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共计挪用公款18245.6元用于家庭开支,后良心发现将款项退还投案自首。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0日,任贵港市港南区某乡粮食所所长的被告人谭某因粮食所在收购粮食过程中资金不足,便自行垫支10000元。同年8月13日,谭某在收到港南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下拨的购粮款14200元后,仅将其先前垫支的10000元收据交给财务人员入账,余下4200元作为自己家庭开支。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在收到库区定销粮销售款14045.6元后,未交给财务人员入账,私自挪出作为家庭开支。

另查明,2008年1月31日,港南区粮食局直接从谭某在粮食系统改革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了其挪用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245.6元。2012年11月19日,谭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国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考虑到被告人谭某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自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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