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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尧一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茂生,男,193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隆兴祥街11号。系被害人欧明辉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长栈,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兴祥街10号。系被害人欧明辉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广枝,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兴祥街10号。系被害人欧明辉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佩珊,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兴祥街10号。系被害人欧明辉女儿。
法定代理人麦长栈,系殴佩珊母亲。
被告人陈家尧,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南沙观光街94号。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晓辉、万晓春,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尧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欧茂生、麦长栈、欧广枝、殴佩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拣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茂生和麦长栈、被告人陈家尧及其辩护人万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陈家尧和胡瑞坚之间存在婚外情,后胡瑞坚和被害人欧明辉关系较好,被告人陈家尧遂认为胡瑞坚和欧明辉两人也存在婚外情,而与胡、欧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并多次打电话至胡瑞坚家中进行恐吓。2005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家尧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瑞坚,对胡进行辱骂,被旁边的欧明辉拿起酒瓶赶走。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尧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均安镇南沙永隆观光街四巷3号谭元昌家欲殴打欧明辉,后与欧明辉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家尧遂用尖刀连捅欧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欧死亡。被告人陈家尧将尖刀丢弃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欧明辉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左肺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被告人陈家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欧茂生、麦长栈、欧广枝、殴佩珊起诉要求被告人陈家尧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247608元、丧葬费人民币9489.5元、欧茂生的抚养费4878.9元、殴佩珊的抚养费7562.32元、误工费270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合计人民币319808.72元。
被告人陈家尧辩称是被害人欧明辉先恐吓他、先打他,他没有故意要杀死欧明辉。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家尧携带尖刀不是事先为杀人而准备,被告人并非预谋杀人;2、被告人陈家尧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当时是被害人先实施侵害行为;3、被告人陈家尧的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陈家尧减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陈家尧表示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陈家尧和胡瑞坚之间存在婚外情,后胡瑞坚对陈家尧态度冷淡,而与被害人欧明辉关系较好,被告人陈家尧遂认为胡瑞坚和欧明辉两人也存在婚外情,而与胡、欧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2005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家尧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瑞坚,对胡进行辱骂,被旁边的欧明辉拿起酒瓶赶走。被告人陈家尧不服气,遂于同日21时许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均安镇南沙永隆观光街四巷3号谭元昌家欲殴打欧明辉,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陈家尧被殴明辉用椅子打中头部一下,后双方被旁人劝开,殴明辉则进入屋内。被告人陈家尧越发生气,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遂从自行车中取出尖刀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期间陈家尧用尖刀连捅欧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陈家尧逃离现场,并将尖刀丢弃在屋内。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害人欧明辉均属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均低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数额,应视为原告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原告人自己主张的数额计算损失。故被告人陈家尧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人民247608元、丧葬费人民币9489.5元、欧茂生的抚养费4878.9元、殴佩珊的抚养费7562.32元、误工费270元,合计人民币269808.7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家尧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陈家尧供述称,2005年10月20日8时许,他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瑞坚和欧明辉,他和胡瑞坚打招呼,被欧明辉持酒瓶殴打,但没打中。18时许,他在永隆村委碰见胡瑞坚及她儿子,被胡瑞坚儿子用棍打了一下。19时许,他曾多次打电话到胡瑞坚家里,声称要捅死她全家。他在家喝了酒,想去打欧明辉,就带备一把尖刀骑自行车去到谭兆昌(即谭元昌)家。不久,他与欧明辉发生争执,被欧用小椅子打了头部一下,接着被旁边的人劝开。他当时非常生气,就想不是他死就是我亡,跟他拼命,就拿起放在自行车上的尖刀,冲进屋内找欧明辉,欧手持打气泵打他,但没打中,双方扭打起来,他持刀从正面捅了欧左胸口两刀,将刀丢弃在客厅,转身逃走,但被谭兆昌儿子和另一名男子制服在地上,接着他趁两人不注意,爬起来逃跑,一直跑到永隆村九队某蕉林处。21日17时30分许,其被警察抓获。
之前他与胡瑞坚有婚外情,后胡瑞坚因与欧明辉有婚外情与他分手,他就将胡、欧的事到处张扬,因此他和胡、欧的积怨越来越深。

经辨认,陈家尧对他作案所用的刀具、所穿衣裤、鞋子、所骑的自行车、作案现场、逃跑的地点作出确定的指认。
2、证人麦长栈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2时许,她在家里接到电话叫其到谭元昌家,她在途中听到其丈夫被陈家尧用刀捅死,到达谭元昌家后,很多村民在围观,她丈夫欧明辉全身是血躺在门口木板上,听附近的村民都说是被陈家尧用刀捅死的。
陈家尧和胡瑞坚有过三、四年的婚外情,后陈、胡两人发生矛盾,胡瑞坚就缠着欧明辉,胡、欧两人也可能有婚外情。
3、证人谭柱良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21时40分许,他和谭元昌、欧明辉等人在谭元昌家门口聊天,陈家尧过来后和欧明辉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欧明辉手上拿了一张小板凳,是否用来打人不清楚。谭元昌上前劝架,他就进屋打电话报警,接着欧明辉走进屋内,两分钟后,其听到屋内传出“啊”的一声,陈家尧从屋内跑出来,谭标良、钟明洪从后追着陈家尧,他和谭元昌进屋发现欧明辉胸部流血躺在地上,他即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
证人谭柱良辨认出陈家尧。
4、证人麦腾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2时许,他听到谭元昌家很吵,就走过去,看见谭标良和钟洪明将陈家尧按倒在地,欧明辉左胸口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此时有人入屋打电话报警,后陈家尧挣脱沿塘基逃跑,不久警察赶到现场。
证人麦腾发辨认出陈家尧。
5、证人谭元昌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许,他在门口看见陈家尧和欧明辉争执,被陈志环劝开,他就离家去了鱼塘。10多分钟后,他返回时发现谭标良和陈家尧对打,他和钟明洪上前帮忙将陈家尧制服,接着他在屋内发现欧明辉全身是血躺在屋内,旁边地上有一把刀,他就和附近村民将欧明辉抬上木板,抬到门口放下,并打电话报警。后他听谭标良等人说,欧明辉和陈家尧先争吵,继而扭打,后欧明辉就被捅死了,听说就是用地上的那把刀。
证人谭元昌辨认出陈家尧。
6、证人谭标良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45分许,谭元昌、欧明辉、谭柱良等人在他家门口聊天,他在屋内看电视,听见屋外有人打架,他走出屋外,看见陈家尧和欧明辉在吵架,被谭元昌劝开。欧明辉走进屋内,他转身往屋内走了几步,突然有人从后推开他冲进屋内,欧明辉持打气泵打陈家尧头部,陈家尧、欧明辉两人扭打在一起,突然欧明辉喊“啊”的一声就倒下来,陈家尧立即逃走,他在后追赶,接着在谭元昌、钟明洪的帮助下将陈家尧制服。谭元昌进屋看发生什么事,他和钟明洪看守陈家尧,但被陈挣脱逃跑了。此时欧明辉已经被抬出来放在门口,他进屋发现有一把尖刀丢在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后警察赶到现场。
谭标良辨认出陈家尧。
7、证人胡松明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40分许,他与谭联昌(应为:谭元昌)、钟明洪等人在聊天,听到欧明辉和陈家尧在争吵,21时50分许,欧明辉走进屋内说“打110报警”,并拿起一个打气泵,接着陈家尧也冲进屋内,欧明辉举起打气泵,欧、陈两人扭打在一起,一分钟后,两人分开,欧明辉胸口上插着一把水果刀,陈家尧冲出门口,欧明辉拔出刀,用手捂住伤口,陈家尧也被谭元昌、钟明洪抓住。欧明辉伤口流血越来越多,钟明洪松开手想去取摩托车,陈家尧就趁机挣脱逃跑。后警察赶到现场。
证人胡松明辨认出陈家尧。
8、证人钟明洪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55分许,欧明辉和“阿姚”(即陈家尧)在“大王”(即谭元昌)屋外打架,被“阿志”劝开,他也上前将两人劝开。欧明辉走出屋内,陈家尧手持一把刀状物也随后走进屋内,接着听到欧明辉叫了“啊”的一声,他冲进屋内,看见欧明辉倒在屋内,衣服上有大量血迹,陈家尧从他身旁迅速逃走,他就和谭元昌、谭元昌的儿子(即谭柱良)一起把陈家尧抓住,但后来被陈家尧挣脱逃跑。他转身走到门口看见欧明辉已经被用木板抬出来,后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欧明辉已经死亡。后他听说欧明辉和陈家尧中午就打过架,好像是因为一个女人。
钟明洪辨认出陈家尧。
9、证人梁汉球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明实,2005年10月20日晚饭后,他和钟明洪、胡松明等人在谭元昌屋内聊天,谭元昌、欧明辉等人在屋外。聊天时他听到欧明辉和陈家尧在屋外吵架,接着欧明辉走进屋内,他临时去了厕所,接着在屋外站着,不久,陈家尧匆忙从屋内跑出来,谭标良边追边叫抓住陈,他就拉陈的肩膀,被陈挣脱逃跑,谭标良在后追赶。他走进屋内,看见欧明辉用手捂住胸口满身是血走出来,但没几步就蹲下去,旁边地上有一把刀,接着有人就用木板将欧明辉抬出门口,后警察和救护车赶到现场。
证人梁汉球辨认出陈家尧。
10、证人麦耀开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30分许,其和谭元昌、谭标良在谭元昌家门口右边聊天,看见“阿尧”(即陈家尧)和欧明辉在谭元昌家门口争吵并对峙,中间有一个人将两人拦开,欧明辉手持一张板凳,其估计是刚打完架。欧明辉走进屋内,陈家尧好像走开了。五分钟后,其听见屋内传出叫喊声,陈家尧从屋内冲出来逃走,被谭元昌、谭标良抓住,但陈家尧最终挣脱逃跑。同时其还看见欧明辉在屋内满身是血倒在地上,其就和谭元昌、谭标良等人一起将欧明辉用木板抬到门口,后警察赶到现场,发现欧明辉已经死亡。
11、证人胡瑞坚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早上8时许,她和欧明辉在“高佬辉”食店吃早餐时碰见陈家尧,陈家尧骂她,欧明辉就起来将陈家尧赶走。下午17时许,她和儿子谭海明在永隆大队旁碰见陈家尧,陈家尧想打她,谭海明就用竹子打了陈家尧腿部,陈家尧也用酒瓶打了谭海明手部。
她和陈家尧从2002年初至2003年期间存续有婚外情。两人分手后,陈家尧经常打电话到她家中恐吓、骚扰,都是要杀了她一家之类的话。后她和欧明辉关系较好,被陈家尧误以为她和欧明辉也有婚外情,陈家尧就每次碰见她都骂,她和陈家尧的关系越来越差。案发当日19时许,她女儿又接到陈家尧的恐吓电话。

12、证人谭丽贞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19时10分许,陈家尧三次打电话给她家中恐吓,说要捅死她全家,当时是她接的电话。
13、证人何月朝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22时许,她听说刚才南沙村观音庙旁有人被杀死,她就和丈夫陈家龙赶去现场,看见一名欧姓男子(即欧明辉)仰面躺在地上,许多人在围观,听说是被陈家尧杀死的。
14、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佛公顺刑技法鉴字[2005]2932号法医学鉴定书。
结论:陈家尧眼部挫伤、躯干部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佛公顺刑技法鉴字[2005]2914号法医学鉴定书。
证实,欧明辉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左肺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16、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提取了遗留的血迹样本、打气筒、水果刀。
17、提取物品笔录。
证实从均安南沙观光街四巷3号住宅提取银白色带血迹尖刀一把。从陈家尧处提取t恤一件、运动裤一条、白鞋一双。
18、抓获经过。
证实抓获被告人陈家尧的过程。
19、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陈家尧的身份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其身份和经济损失情况。
被告人陈家尧辩称他没有故意要杀死欧明辉。经查,被告人陈家尧在案发当天的早上和被害人殴明辉发生纠纷后,心生不服,遂于同日21时许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均安镇南沙永隆观光街四巷3号谭元昌家欲殴打欧明辉,在双方发生打头并被旁人劝开且殴明辉已进入屋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家尧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从自行车中取出尖刀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并用尖刀连捅欧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根据被告人陈家尧当时“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主观心态和客观上实施的连捅被害人殴明辉左胸部两刀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家尧当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陈家尧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家尧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家尧携带尖刀不是事先为杀人而准备、被告人陈家尧的悔罪态度较好,经查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陈家尧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陈家尧案发当晚主动到谭元昌家找欧明辉欲行报复,在双方的打斗被旁人劝开且欧明辉已进入屋内后,抱着“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主观心态主动冲进屋内再次和欧明辉发生打斗,并连捅被害人殴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欧明辉当场死亡,被告人陈家尧的行为很显然不具有防卫的性质,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尧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家尧在案发当晚主动找到被害人欲行报复,并带备了凶器,在双方发生打头并被旁人劝开且殴明辉已进入屋内的情况下,又手持凶器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并用尖刀连捅欧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均低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数额,应视为原告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原告人自己主张的数额计算损失。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家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家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茂生、麦长栈、欧广枝、殴佩珊经济损失人民币269808.7元,并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劲
人民陪审员 刘巧慧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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