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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英,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略)。是被害人陈亚海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烈,男,1990年6月6日出生,在校学生,住(略)。是被害人陈亚海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伟英,是陈烈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标,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在校学生,住(略)。是被害人陈亚海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伟英,是陈标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川,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在校学生,住(略)。是被害人陈亚海之三子。
法定代理人李伟英,是陈川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丽英,女,193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略)。是被害人陈亚海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才,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 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荣才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茂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荣才在家中与妻子麦秀英发生争吵,麦秀英指责黄荣才嫖娼,黄荣才则指责麦秀英与陈亚海有奸情。在争吵过程中,黄荣才打电话到陈亚海家中,指责陈亚海搬弄是非。7时许,陈亚海驾驶摩托车来到黄荣才家中的院子,二人发生争吵,继而扭打。黄荣才跌倒在木柴旁边时随手拿起1把水果尖刀往陈亚海的身上刺。陈亚海受伤流血后转身往外跑。黄荣才追上去并用刀刺陈亚海的背部,致陈亚海倒地后死亡。接着,黄荣才持刀将麦秀英强行拉到公路边,后经旁人劝说而放开麦秀英,潜逃到云南省西双版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黄荣才的供述等证据为证。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荣才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荣才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理应赔偿。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87317.4元,丧葬费10569元,李丽英抚养费8426元,陈烈的扶养费3375元,陈标的扶养费5535元,陈川的扶养费7560元,误工费3648元,交通费600元,伙食费189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其中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87317.4元,丧葬费10569元,李丽英抚养费8426元,陈烈的扶养费3375元,陈标的扶养费5535元,陈川的扶养费756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请求赔偿误工费3648元,交通费600元,伙食费189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据理不足,不予支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5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人黄荣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12278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荣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荣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人民币122782.4元。
上诉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荣才量刑畸轻。2、一审判决参照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错误,应按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0日早上6时许,原审被告人黄荣才在家中与妻子麦秀英因干农活事而发生争吵,期间麦秀英指责黄荣才嫖娼,黄荣才则指责麦秀英与被害人陈亚海有奸情。在争吵过程中,黄荣才打电话到陈亚海家中,指责陈亚海搬弄是非等。7时许,陈亚海驾驶摩托车来到黄荣才家的院子里,陈亚海与黄荣才发生争吵,陈亚海先动手打黄荣才,继而二人扭打在一起。黄荣才跌倒在木柴旁边时随手拿起1把水果尖刀,站起后持该尖刀往陈亚海的身上刺。陈亚海受伤流血转身往外跑。黄荣才追上去用刀刺陈亚海的背部,致陈亚海受伤倒地后死亡。接着,黄荣才持刀将麦秀英强行拉到公路边,经旁人劝说而放开麦秀英,后黄荣才逃跑到云南省西双版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亚海系全身多处刀砍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伯才证言:2006年5月20日7时许,我在河之口小学的店铺闲聊,车田坡村的戴余兰、戴才兰等村民见到我说,快报警,那边有人被杀死了。我听后就打电话报警。
2、证人麦秀英(被告人黄荣才的妻子)证言:2006年5月20日早上6时许,我叫我丈夫黄荣才去田里抽水灌溉豆苗,黄荣才不肯去,我们便争吵起来。黄荣才说我与陈亚海有奸情,并说陈亚海向我告密说他曾给过钱陈亚海外出开房住。我说陈亚海没有跟我说过这些事,并说可与其和陈亚海当面说清楚。后黄荣才打电话叫陈亚海到我们家,他俩发生了争执,陈亚海先打黄荣才,黄荣才便还手,后黄荣才转身走进屋里面拿出1把水果刀捅陈亚海,只见捅了1刀陈亚海的手臂,我阻拦并叫陈亚海快走,但陈亚海继续和黄荣才打,我出门口喊“救命”。过了约10分钟,黄荣才用刀挟持我并打电话给我大姐麦亚莲,被我大姐责骂,黄荣才放开我拿着刀不知往哪个方向走了。
麦秀英于2006年12月16日在一审法庭作证称:其与丈夫黄荣才同房时曾向黄承认其与陈亚海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案发当天陈亚海来到其家中先用木棍暴打黄荣才,黄自卫还手致发生悲剧。
3、证人刘国坤证言:2006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有一名年约40岁的中年男子满身是血,手里拿着1件血衣要求我搭他,到了金塘木井水村找江世宣未果,又叫我搭他到石鼓、镇江的农丰果场找到他朋友。期间他对他朋友说他在金塘赌博和别人打架砍伤人。他朋友的老婆问他砍伤人什么位置时,其称砍到手和背部,这时我才知道他砍伤人到镇江避难。后食饭、聊天到晚上8时许,他叫我搭他到石鼓时已是晚上11时许。他说在石鼓开房住,并给了我车费80元。次日晚上我回到家刘国昌告诉我前天搭的那男子是杀人犯,我即到派出所反映情况。
4、证人戴庆兰证言:今天早上(2006年5月20日)7时许,我在田间抽水,看见黄荣才一手抓住其妻麦秀英的头发、一手抓住1把水果刀抵住麦秀英背部,我上前去劝阻,黄讲麦与陈亚海通奸,并称已将奸夫刺死,又扬言要杀死麦后自己服农药自杀。后黄听到警车声便放了麦,往金塘镇方向逃跑。我叫其他妇女扶身上有许多血、手上和背部有伤的麦秀英回村中,麦秀英讲黄荣才已刺死一个人了。
5、证人梁亚芳证言:2006年5月20日早上6时许,我起床就听到邻居黄荣才与其妻麦秀英争吵,黄指责麦与陈亚海通奸,麦则否认。7时许我看见陈亚海开1辆摩托车来到黄家,后见陈亚海争吵后各自拿一条木棍对打并抱在一起,我看见黄手里抓住1把小刀对陈亚海正面猛捅,后来看见陈亚海倒在地上,麦在一旁在叫救命,黄满手是血的持那把小刀向麦冲去然后抱住麦将麦拉出公路边,黄当时说:他很“心丧”,他已杀死陈亚海,反正都是死,连麦都杀。
6、证人麦秀莲(麦秀英的姐姐)证言:2006年5月20日早上7时许,黄荣才在电话中对我说,与我妹吵架,又与我妹的奸夫在家中吵架及打架并已拉我妹至白沙河。在电话中听到我妹说身上有几处伤,流了很多血。我觉察到问题严重,几经查找到了黄荣才家的大院,见有警察在场,门口不远处有一滩血迹。
(二)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概貌情况。
(三)刑事技术鉴定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茂南公刑技尸字(2006)第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死者陈亚海系全身多处刀砍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原审被告人黄荣才供述:
2006年5月20日上午6时,我在家中因妻子要我去田里抽水灌溉豆苗,我不肯而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骂我与几个人在火车站嫖娼,我骂妻子与别的男人有性行为。在争吵中,我根据在火车站那天的几个人当中只有陈亚海一人离开,我妻子平时与陈亚海有电话联系,所以我怀疑是陈亚海跟我妻子讲我在火车站嫖娼,我就打电话叫陈亚海过来对质,电话中与陈亚海发生了争执,当时陈亚海就说:“不是我讲你的。你再讲是我讲的,我就掐死你。”陈亚海讲完就挂机。十分钟左右,陈亚海驾驶摩托车来到我家。我妻子就对陈亚海说我讲他曾强奸过一名女子。陈亚海听了很生气即对我拳打脚踢,我还手打他,但陈亚海比我高大,力气也大,我被他打倒在地,恰好我跌倒的位置旁边有一堆木柴、木棍及1把长约20公分、宽约4公分的水果尖刀。我当即拿该刀站起来,用力往陈亚海的胸部、腹部用力刺、插、捅。我不记得捅了多少刀。陈亚海受伤后即转身往院子的大门口走去,我跟着追上陈亚海,用力刺了1刀陈亚海的背部。陈亚海当即倒地。后我就抓住妻子的头发将他拉到田洞的机耕路处,后我放了妻子,我就逃跑了。
(五)书证
1、茂名市公安局公馆派出所的户籍资料证明原审被告人黄荣才的身份情况。
2、原审被告人黄荣才之妻麦秀英书面证实在同房时曾向丈夫黄荣才承认其与陈亚海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案发当天陈亚海来到其家中先用木棍暴打其丈夫黄荣才,黄自卫还手致发生悲剧。
3、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村委会车田坡村村民戴庆兰等上百人联名证实黄荣才为人忠厚老实,心地善良,无和任何人结怨,乐于助人,是好公民。发生命案是因陈亚海与黄荣才之妻有不寻常男女关系,陈亚海还到黄荣才家大打出手引发。
4、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委坦塘村村民邓亚统等百多人联名证实陈亚海为人诚恳老实,生性善良,尽忠职守,作为村干部做黄荣才夫妻不和的调解工作,被生性恶霸的黄荣才杀害。要求将黄荣才判处死刑,以平民愤。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的户籍材料。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上诉所提意见,经查,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对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有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但不能自行提出上诉。且对其所提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陈亚海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的案情,对被告人黄荣才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已适当。2、一审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参照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请求,并经一审法院开庭听取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荣才因故和他人发生争执时,持刀砍刺他人胸、腹等部位,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案情,可酌情对原审被告人黄荣才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荣才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上诉人李伟英、陈烈、陈标、陈川、李丽英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的判决亦已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丽霞
审 判 员 李 毅
代理审判员 连辉海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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