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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名字必须一致吗?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2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聚城,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县西黄村镇后马厂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聚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聚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聚城于2006年9月6日1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土大厦东门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128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陆强、张清顺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聚城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聚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0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 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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