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开信用社敛财 非法吸收存款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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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9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某平、汪某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汪某平、汪某彪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汪某平担任某信用社代办站业务联络员期间,利用其联络员身份经办存款手续,伙同丈夫汪某彪采取出具存款凭证、收条、借条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1200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其家庭债务和个人投资,大部分赃款被汪某平用于投注地下“六合彩”。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71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平、汪某彪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而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合谋共同非法吸收存款,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部分赃款共同挥霍,在共同犯罪中,汪某平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汪某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