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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此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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