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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一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谭某在自建房屋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冯某。在建房时,冯某雇请的工人陈某不幸坠楼身亡。最终法院判决谭某、冯某与陈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发原因是被告谭某需自建新房,将建筑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被告冯某承揽,冯某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谭某在将工程发包时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陈某丈夫林李某根据冯某的要求召集了一些工人为被告谭某建房,陈某也与丈夫一起在被告谭某的新房从事建筑工作。2012年12月10日下午,陈某在谭某在建的房屋六楼工作时不慎坠楼,经送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自此,陈某的丈夫失去了妻子,父母失去了女儿,三个孩子失去了母亲,其中最小的只有一岁多。

  陈某丈夫在悲愤之余,与冯某、谭某协商处理未果,将屋主和包工头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四十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冯某作为陈某的雇主,对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雇主冯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谭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冯某承揽施工,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与被告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受被告冯某雇佣从事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缺乏与其履行职责行为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经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后,认定陈某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冯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失,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谭某因选任过失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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