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高检刑字(1980)第66号、(80)法研字第30号、(80)公发(审)212号

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1日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01211
【实施日期】:19801211
【文号】:(80)法研字第30号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
(80)公发(审)2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