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常识

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可见,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任。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