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合同终止
交通安全
交通知识
合同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合同终止
交通安全
交通知识
合同常识
交通法规
权属登记
房产法规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地产开发
合同担保
合同法规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知识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发布时间:
2018年2月1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交通事故立案标准以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2.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车辆折旧费吗?车子碰瓷撞伤碰瓷者,车主到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3.交通规则中的扣分处罚是如何规定的?无证驾驶和不带驾驶证怎么区分
4.超载会受到什么处罚?最新交规超载处罚条例是什么
5.交通事故私了注意什么事项 交通事故被撞骨折能要求哪些赔偿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