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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稚敏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被假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案情」

罪犯:顾稚敏,男,40岁,汉族,江苏省常熟县人。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978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顾稚敏在宁夏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服刑所在地的宁夏平罗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2月25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5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3年又犯流氓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1984年1月5日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顾稚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思想开始转变,努力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监规,主动做后进服刑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并积极学习文化。1987年参加成人自学考试,获得大专文凭,成为服刑人员中第一个获得大专文凭的人。1991年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新生之路法律知识竞赛获得三等奖。顾稚敏在劳动中服从调配,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他还利用业余时间钻研技术,发明了躺卧式水陆两用三轮自行车,此车美观大方,平稳舒适,造价低廉,获国家专利。1993年和1994年在全国专利技术大赛,全国专利会议上,被分别评为优秀成果奖、科技成果银质奖。顾稚敏因此被吸收为中国爱迪生发明家协会会员,其技术成果被收录入中国科技协会实用成果大辞典。顾稚敏不满足已取得的成绩,1994年他又发明了“无极离合变速器”,此项发明较进口的同类产品变速范围大,传递的扭矩大,而且造价低廉,对国内发展汽车工业是一个重大革新,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目前已有国内数十家科研部门和企业来函表示愿同顾稚敏共同开发这两项发明,使之造福于人民。

由于顾稚敏在劳改中表现很好,几年来两次立功,4次受表扬,15次被评为劳改优秀个人,连续8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1986年6月6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将他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1988年8月、1991年11月和1993年4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减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审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以罪犯顾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为理由,提出假释意见,于1994年4月18日报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罪犯顾稚敏入狱初期抗拒改造,因先后犯数罪被三次加刑,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顾稚敏吸取了教训,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思想有了转变,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多次受到表扬,并两次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2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顾稚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00年10月4日止。

「评析」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并且规定:“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算。”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顾稚敏1984年1月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年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届满;同年6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1988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三次减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按此计算,顾稚敏服刑到1998年1月4日才满十二年,符合死缓犯假释的法定条件。他现已服刑八年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但实际执行的刑期尚未达到“不得少于十二年”的规定,对他能否适用假释,则要看他是否具备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节”。根据上述《规定》对“特殊情节”的解释,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顾稚敏两次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虽无工作单位请求保释,但国内数十家科研部门和企业来函愿同其共同开发他的发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出假释意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他提前假释,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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