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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睡过头被老师用木条抽打 体罚学生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学生睡过头被老师用木条抽打

近日,一篇题为《气愤!常州航空技工学校某老师体罚学生事件,请相关部门给予重视》的帖子出现在网络论坛中。发帖人“导演”爆料称,常州航空技工学校的某班主任采取用木条抽打臀部的方式,在教室内“教训”6名因睡懒觉而导致早课迟到的学生。

据“导演”介绍,事情发生在11月24日,当天一早,他的孩子所在的宿舍共6名学生因睡懒觉上课迟到,被教导处罚跑10圈,并作了一上午检讨。“这样的处理我们家长没有任何异议。”发帖人表示,然而在当天的晚自习期间,该班班主任柳老师把上午迟到的6名学生叫到教室后面,开始命令学生掀开衣服,并拿出木条对6名学生的臀部进行抽打,抽打结束后,柳老师还告诉被体罚的学生:“你们可以去学校告我,看学校帮你们还是听我的。”

“我孩子回到宿舍之后拍照给我看,屁股上都是淤青,一条一条的。”发帖人写道,“我希望校方能给家长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南京)

体罚学生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该案例中涉事保育员体罚幼儿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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