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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再遭死猪入侵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长江再遭死猪入侵

2013年8月3日,湖北宜昌市,长江主河道点军区朱市街渡口,长江主河道与点军五龙河交汇处的河道上漂浮着的死猪。据一位常在江边钓鱼的市民讲道,从一星期前这段江面就有不少死猪漂浮上水面顺着长江水流飘出去不少了。顺着渡口江面往五龙河道前行1000米左右的岸边树林里,几个没被水冲走的编织袋内露出部分爬满蛆虫的腐尸,恶臭熏人。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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