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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木林地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7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基本案情:上诉人舜水村1组与一审第三人舜水村3组争执的山场,舜水村1组称天鹅抱蛋山场,舜水村3组称长滩山场。争执山场面积约150亩。土地改革时期,长滩山场属舜水村3组欧阳某一家所有。上世纪七十年代,舜水村3组在长滩山场种植了杉树。1981年10月5日,蓝山县政府给舜水村3组颁发了81号《山林所有证》,该证第四栏记载“地名长摊(滩),树种杉木,面积150亩,四至:东冲破岐,南黄月公破岐,西大河,北黄秀廷破岐。”舜水村1组对此证的效力以及对此证所填长滩山场与争执山场四至相吻合均无异议。经查,舜水村3组的81号《山林所有证》手持联与存根联一致,且与争执山场四至相符。舜水村1组为主张权属,提供了1981年9月28日的76号《山林所有证》手持联,该手持联第九栏(最后一栏)填有“天鹅抱蛋”一栏,经与蓝山县档案馆的存根联核对,76号《山林所有证》存根联只有第一至八栏填有内容,且内容与手持联第一至八栏内容完全一致,包括改动的内容,但没有填有第九栏。1984年8月舜水村3组以组长欧阳某的名义登记为舜水村3组的责任山。2006年下半年,舜水村1组将长滩山场林木卖给了舜水村1组村民欧阳某。2008年5月舜水村3 组村民欧阳某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舜水村1组停止侵权。因欧阳某作为原告的主体不符,故蓝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欧阳某的起诉。2010年 11月欧阳某将长滩山场的杉树转卖砍伐、造林,舜水村3组与舜水村1组因长滩山场发生争议,舜水村3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舜水村1组停止侵权。因山林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故蓝山县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舜水村3组的起诉。舜水村3组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舜水村3组遂申请被上诉人蓝山县政府进行确权处理。蓝山县政府经调查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11年11月14日,蓝山县政府作出[2011]5号处理决定。舜水村1组不服,申请复议。2012年6月2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永政复决字[2011]第90号复议决定,撤销[2011]5号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2012年8月16日,蓝山县政府经补充调查、补充新证据后,重新作出了[2012]6号处理决定:“长滩山林所有权属舜水村3组所有,具体界线以舜水村3组81号《山林所有证》所载长滩的四至为准。”舜水村1组仍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蓝山县政府 [2012]6号处理决定。宣判后,一审原告舜水村1组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上诉人舜水村1组与一审第三人舜水村3组争执的长滩山场(舜水村1组称天鹅抱蛋山场),舜水村3组提供了合法有效的81号《山林所有证》,该证所填长滩山场的四至范围与争执山场的四至范围相符。舜水村1组76号《山林所有证》手持联虽填有“天鹅抱蛋”一栏,但没有证据证实其登记来源合法,且与争执山场四至不符;舜水村1组主张76号《山林所有证》存根联漏填“天鹅抱蛋”一栏,于法无据。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蓝山县政府依职权否认没有存根联的“天鹅抱蛋”一栏,依据舜水村3组对长滩山场填证明确的81号《山林所有证》,将争执山场确权归舜水村3组所有正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蓝山县政府[2012]6号处理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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