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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速生林合同,被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发布时间:2015年6月7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某速生林公司与普兰店市大潭镇原石山村(现已拼入孙店村}和投资者刘某之间因托管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解除速生林托管合同,孙店村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
  在大连某速成生林公司高额回报宣传下,某速生林公司代理原普兰店市大潭镇石山村村委会与投资者刘某签订了速生林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石山村提供土地和树苗,由投资者出资承包土地和购买树苗,由石山村负责管理,石山村承诺在林木成活后为刘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合同签订后刘某交纳了10亩林地的托管费35000元,但石山村却迟迟不为刘某办理林权证,后刘某到林地一看,很多林地的界桩被拨出扔在地里,林木根本无人照管,不觉惊呼上当,于是找某速生林公司理论结果,该公司已搬出中山区搬到普兰店市,到普兰店市却找不到该公司。
  刘某于是找到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要求起诉石山村和某速生林公司,张成林律师共同分析了本案,张成林律师认为不管何种原因,石山村不为刘女士办理林权证就是严重违约,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投资款,于是接受了刘某的委托。此后的调查进一步发现了问题,石山村用于种林木的是经普兰店市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地,但实际就是耕地并且是基本农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生态林不得少于80%,而石山村种植的都是经济林,而生态林的采伐国家对林木保存率有严格限制,通常是已种植树林木的80%,可见石山村原承诺的可以7年采代一次,10年再采代一次的合同条款刘某权利很难实现。掌握上述事实后张成林律师代理刘某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中,孙店村提出不能办理林权证是因为国务院下了一个文件要求清理在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林木并限期复耕,而且辽宁省林业厅下了一“明电”停办林权证并且要求林木采伐后限期复耕,所以不能办理林权证,这是政府政策上发生变化,不属于石山村违约。张成林律师指出,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现在的合同法已将情势变更原则删去,合同法执行的是严格原则,即不能做到合同中的约定即是违约,因此应当认定原山村违约。
  法庭在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后于前不久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木托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35000元,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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