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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工程发包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3月1日下午,一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嫌疑人林某(男,20岁)来到恩施市公安局土桥坝派出所投案自首,林某交代了其盗窃某学校寝室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并如数交出盗得的3台笔记本电脑,手机1部。(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

  3月1日下午,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来到恩施市土桥坝派出所,对派出所民警说:“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偷了别人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现在我来投案自首,希望派出所可以从宽处理。”民警连忙对其进行询问,原来,其为某学校学生,上个星期四(2月23日)下午,其到一寝室串门时见室内无人,便盗走寝室内的3台笔记本电脑,手机1只。

  作案后,其一直忐忑不安,上课时也无心学习,夜不能寐,睡着了也经常做噩梦,想着自己清白的人生从此开始不清白,心理就十分后悔,经过几天的心理斗争,他决定到土桥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盗窃的事实,希望自己改正错误、走出阴影。

  民警查询了近日来的报案记录,发现2月23日下午某校确实有一起报案:2012年2月23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某校学生徐某、刘某、颜某从自己居住的寝室到教室去上课,晚上20时30分下课后,三人回到寝室发现自己放在寝室的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只手机被盗。这起盗窃笔记本电脑案件与犯罪嫌疑人林某交代的相吻合,林某正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投案自首后的林某心情既沉重又轻松,沉重的是因自己一时贪财而做出不理智的事情,轻松的是他的理智战胜了贪欲,在人生道路上他又一次回到正确、充满阳光的轨道。民警耐心的开导了他,并对他敢于承认错误的行为表示鼓励,相信他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定会时刻牢记教训,走好每一步。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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