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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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与管道设备。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筑安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执行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义务,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查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监机构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七条
文明施工增加费是建设单位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专项经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搭建店面或将建设用地另作它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安监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