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入室盗窃他人一部手机,结果被判半年有期徒刑兼罚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2月27日,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以两被告人段大力(化名)、罗鹏(化名)均犯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段大力、罗鹏均是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德新村牛宝寨三组人,2011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段大力、罗鹏窜到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312国道边“矿产局”家属楼二楼,用自制工具打开被害人杨俊(化名)家的防盗门进入杨俊家中,盗走“三星”牌滑盖手机一部。经河南省罗山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大力、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大力、罗鹏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