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前,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予以核准。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五中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对赵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赵某生前患有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头部外伤、情绪激动、大量饮酒等诱发因素均可能造成此病患者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王某等的行为属非致命性损伤,只是导致赵某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之一。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的。虽然上诉人王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一审对上诉人王某判处十年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王某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