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合同终止
交通安全
交通知识
合同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合同终止
交通安全
交通知识
合同常识
交通法规
权属登记
房产法规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地产开发
合同担保
合同法规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刑法 六十四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年5月22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2.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3.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34条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