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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九旬老妪起诉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1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一老妪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并公证赡养协议。其子后来不尽赡养义务。前不久,老人起诉,河西法院判决撤销其子的赠与合同。
  据了解,家住河西区大沽南路附近91岁的陈大娘孤身一人,有私产平房三间。1998年,其长子由外地回津探亲时,提出回津照顾她,并要一间房子。老人答应其请求,同时,同意将另一间赠与次子。转年,母子三人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和产权人变更手续,将其中一间私产房屋产权变更在两个儿子名下共有。陈大娘在赠与书中写明:“为解决受赠人住房和解决赠与人赡养事宜,愿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两个儿子名下共有。”两个儿子在《受赠公证申请表》上写道:“因为解决母亲赡养事宜,现将母亲房产赠与我们名下所有。”2003年6月,长子离津返回外地,陈大娘与次子一起生活。2003年12月,陈大娘将长子召回本市,提出因长子不能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房屋赠与。两个儿子都表示同意,但因没有长子之妻的签字,不能办理。长子以回外地办手续为由离津,再也没回来。陈大娘遂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老人的长子辩称,他在五年间独自赡养母亲,由于长期与妻儿分居,收入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他同意将受赠房产返还原告,但希望法院判决其余子女分担他本人五年独自赡养的损失及今后的赡养义务。次子同意撤销赠与后,将受赠房产返还原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告陈大娘将名下私产房屋赠与被告两个儿子是基于赡养问题,该赠与是附义务的。现原告提出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财产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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