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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有权追要”只把法律漏洞填补了一半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民政部日前公布施行了修订后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捐赠秀”在中国的舞台上演出了。一些企业在电视晚会现场利用捐赠大做广告,表示捐赠多少,引得亿万观众欢呼赞叹。但广告效应过后却迟迟不见“现货”到账。过去的事就不要谈了,最近的则有今年春天的雪灾中,湖北省接受捐款1.06亿元,到2月底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还有3000万未到账。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向媒体叫屈,呼吁捐赠者兑现诺言。
  “捐赠秀”频繁上演,固然反映一些企业诚信缺失,也与法律不完善有关。例如,《公益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对于捐赠人不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将承担什么责任,接受捐赠的一方又将有什么救济手段,法律却没有规定。由于捐赠法只规定了捐赠者的权利,而对捐赠者的责任、接受捐赠者的权利则是空白。当捐赠者不按照协议履行责任,接受捐赠者就几乎是无可奈何。
  现在,新修订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里就赋予受赠人的追要权利,显然是对原法律的补充。那么,这样的补充能够阻止“捐赠秀”的上演吗?应该说,有一定的作用,但也未必能解决全部问题。第一,相对《公益捐赠法》来说,这项规定具有补漏的意义,但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新东西,倒是《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完整和有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里不仅规定公益捐赠“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还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不可撤销”原则。第二,仅仅赋予受赠人“有权追要”,并不能保证捐赠的完全兑现,还应该从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对公益捐赠不履行协议的,不仅要限期履行,还应该设置罚则,使捐而不赠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赋予受赠人更大的权利,不仅是“有权追要”和“向社会公告说明”,还应该从道德、行政、经济、司法等途径得到救济。
  由此看来,修订后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于治理捐而不赠的“捐赠秀”,只堵上了一半的漏洞,而且是一小半,应该继续研究我们的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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