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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原规划局巨贪局长顾湘陵被轻判引质疑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衡阳市检察院认为,顾湘陵受贿时间长、金额大、人数多,并以破坏城市规划为代价,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明显量刑畸轻。其妻吴利君受贿金额巨大

  法治周末刘希平

  发自湖南衡阳

  2012年12月24日,坐拥2亿元家产、10年敛财高达6000余万元的湖南省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吴利君受贿案一审有了结果。顾湘陵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妻吴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认定,顾湘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吴利君、同案人顾湘衡(顾湘陵弟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购房,除2000元马来西亚币外,收受的其余款项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87.4万元,其中未遂325.37万元。

  此外,被告人顾湘陵对其拥有的财产尚有4771.9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法院以顾湘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以受贿罪判处吴利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顾湘陵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为部分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受贿325.37万元未遂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追缴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吴利君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省纪委在对吴利君采取“双规”措施期间,吴利君主动交待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与顾湘陵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吴利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吴利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一审宣判后,顾湘陵继续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而其妻吴利君则被取保候审,解除羁押走出了看守所。

  一审判决后,立即引来各方热议。有网友在网上实名发帖称,法院对这起特大受贿案两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轻。湖南省某政法部门领导对此判决也表示质疑。

  2013年1月16日,侦办此案的衡阳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抗诉。

  关于受贿额和共同受贿额的认定分歧

  “(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这是顾湘陵和吴利君受贿案《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于此案重大复杂,一审判决书有近500页,长达24万字。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的涉嫌受贿款项,有458万余元人民币没被法院认定。记者注意到:“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予以纠正。”这是部分涉嫌受贿款项没被法院认定的理由之一。

  如在顾湘陵及其情妇李兰(化名)收受开发商车某的一项贿赂款中,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及其情妇李兰通过广告费方式变相收受车某贿赂38.72万元。但法院只认定顾湘陵受贿金额为20万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顾湘陵的此项受贿数额不准确,应予以纠正。

  另外,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在澳门葡京赌场涉嫌收受胡某10万元港币贿赂,也被法院认定证据存疑。

  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有些涉嫌受贿款项则因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也未被认定。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衡阳市检察院认为“认定错误”。

  顾湘陵的妻子吴利君曾在长沙规划设计院工作,任院长助理。检察院指控,吴利君通过顾湘陵的关系承接设计业务,然后将业务介绍给同事设计,再按比例收取业务费。

  法院认定,中南摩尔国际商场项目设计业务是开发商直接介绍给吴利君的。到报建时,开发商才告知顾湘陵的。且顾湘陵不知道是吴利君将该设计业务介绍给了罗昕、徐斌辉。另外,万科城、岳泰理想城、德馨园等15个项目设计业务,相关开发商为了讨好顾湘陵,直接与吴利君联系,将上述15个项目设计业务介绍给罗昕、徐斌辉,但顾湘陵均不明知吴利君将上述业务设计项目介绍给了罗昕、徐斌辉设计,也不明知吴利君收取了罗昕、徐斌辉二人的业务设计费。同时,公诉机关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开发商所属企业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及开发商本人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故指控被告人顾湘陵、吴利君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只有湘林小区设计项目和武广高铁湖南八站商业消防设计项目中,顾湘陵、吴利君才构成共同受贿,且顾是主犯,吴是从犯。

  检察院抗诉认为,顾湘陵、吴利君共同收受罗昕、徐斌辉的设计业务费是事前有预谋、有分工的一揽子受贿行为,这从事前罗、徐二人请顾、吴夫妇吃饭请求顾湘陵予以业务关照以及罗、徐、吴三人签订的内部协议等足可以看出。而且,检察机关所认定的这18笔设计业务顾湘陵均知情,其中绝大部分项目顾湘陵还给予了实质性关照,这从项目的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取得顾湘陵关照的时间先后顺序即可看出。其中,顾湘陵、吴利君在这一受贿行为中,各有分工,缺一不可,因此均应认定为主犯。

  衡阳市检察院透露,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少认定受贿数额191万余元。

  对吴利君“掩饰、隐瞒”的不同看法

  “因为顾湘陵将钱财交由吴利君时,没有证据显示他告诉其此为贿赂款,因此吴利君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利君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亦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

  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将自己收受的受贿款陆续交由其妻吴利君保管,吴利君在明知顾湘陵交给其保管的财产中有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顾湘陵的受贿所得及受贿所得收益,减少其夫妻名下的家庭财产数额,将5577万余元财产及收益存放至他人名下或转移至香港汇丰银行予以窝藏。其中以徐某、田某、潘某等7人名义存款646万元;以潘某、张某、徐某、吴某4人名义购买股票的资产总额2496万元;以潘某、田某、徐某名义投资购买的基金共计1333万元;以吴某、张某名义购买的不动产581.6万元;以吴某、张某名义投资520万元。

  案发后,吴利君交代历年来投资于股市、购买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债权和存款的资金都是顾湘陵交给自己的钱。吴利君将这些钱款投入以他人名字所开账户进行投资、炒股、理财等进行掩饰,后产生的所得收益存放他人名下继续掩饰、隐瞒。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利君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将5500余万元存在银行,及吴利君为了出国方便,将其中部分款项存入香港汇丰银行的事实存在。但无充分证据证实,顾湘陵已将其贿赂款告知了吴利君的事实。故吴利君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利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吴利君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是:顾湘陵交给吴利君款项时,从未告知吴利君所交款项的来源,更未说明具体款项是顾湘陵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贿赂款。刑法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抗诉书认为,从该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吴利君既有确定明知的情形,如唐某送3万元港币、郭某送2万元、潘某送64.5万元、晏某送21万元等,也有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如将大量款项以他人名字开户投资、炒股、理财等,如果吴利君不是知道此款来路不正,何以要冒着款项丢失的风险以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因此,指控吴利君犯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量刑被指畸轻

  “任职10年日均进账2万元”、“坐拥2亿家产、16套住房、6个情人”……这起特大腐败案件一经开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同时,因为房产规划涉及千家万户,案件开庭后,长沙许多市民纷纷打听自己居住的小区,是否也遭遇了顾湘陵的“黑手”。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以“钱多、房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10年敛财达6000余万元的顾湘陵、吴利君受贿案一审判决后,立即引来各方热议。有网友甚至在网络实名发帖称,法院对这起特大受贿案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轻。

  安化县居民廖卫在网络实名发帖称,顾湘陵通过犯罪,不但成了长沙房价飙涨名副其实的幕后黑手,而且顾湘陵通过贿赂犯罪还攫取了巨额收入,法院一审对顾湘陵的量刑畸轻。

  同时被质疑的还有对吴利君的量刑。有法律界人士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吴利君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予认定的理由,缺乏说服力。

  “顾湘陵10年间给吴利君交来数千万元的钱财,难道吴利君会不知道这是贿赂款吗?顾湘陵的正常工资收入有这么多吗?还需要什么证据吗?将巨额钱财存到香港汇丰银行难道真是为了出国方便吗?”这位法律界人士说。

  衡阳市检察院抗诉认为,顾湘陵受贿时间长、金额大、人数多,并以破坏城市规划为代价,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明显量刑畸轻。吴利君受贿金额巨大,且数罪并罚,对其判处缓刑也明显量刑畸轻。

  此案即将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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