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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在“新法”前,擅自离职系违约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7日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导读]: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市民王某未得到批准便擅自离职,尽管按照去年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某无须缴纳违约金,但由于王某是在新法实施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王某仍须支付离职违约金1万余元。
  2007年3月,荣成某公司与员工王某协商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 今年6月16日,王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还没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王某就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该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违约,要求王某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余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却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无须缴纳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请求劳动仲裁。
  对此,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两种情况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这两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但王某以此为依据擅自离职并拒付违约金却是不对的。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按原规定执行。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订立且存续的,因此,王某在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其行为构成了劳动合同单方违约,王某需要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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