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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Tags: 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来源: 陕西知名律师     http://www.sxzmls.com/

  王继平律师,陕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在当今社会,一般的劳动者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员工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应当合理限制。


  三、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应给经济补偿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的相关内容。在一定情形下,员工如果因为提前解除合同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是要对公司进行补偿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合意做出的结果,所以一般来说合同是需要双方合意才可以进行解除的,如果在签订完任意一方当事人要私自解除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金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N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的问题。


  预期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


  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三、经济补偿金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全部内容。经济补偿金是对于相关的合同解除导致该方的亏损做出的补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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